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規定

一、必修課程規定:本所必修課程共計三門,為:臺灣文學史專題討論(3/3)、臺灣語言概論(3/0)、文學理論與文學研究方法(3/0)。

 

二、選修課程規定:本所選修科目至少應修十六學分,其中三~六學分經本所同意後,得在本校其他研究所或與本所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之系所選修相關科目。

 

三、先/補修課程規定:臺灣史(4學分)

1.可修習大學部臺灣史相關課程(4學分)

2.可修習國立臺灣大學校際合作學校(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歷史所、臺灣史研究所相關課程(3學分)

3.通過本所舉辦之臺灣史考試

 

四、語言能力要求:

  1. 修習本校開設之高級英文課程(上、下)

   若符合下列條件,無須修習高級英文課程:

(1)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

(2)托福550分(含)以上;

(3)新托福IBT 79分(含)以上;

(4)電腦托福213分(含)以上;

(5)國際英語測試(IELTS)6級(含)以上;

(6)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英語測驗筆試各分項成績七十分(含)以上;

(7)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FCE)B級(含)以上;

(8)獲得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之英語系國家大學(含)以上之學位;

(9)其他經由進階英語課程規劃小組認可,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之英語能力測驗;

(10)外文系畢業,或以外文系為輔系或雙主修者;

(11)碩士入學考試英文科七十分以上者;

(12)多益測驗(TOEIC)700分(含)以上。

 

2. 修習本校開設之日文一(上、下)、日文二(上、下)課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修日文一、日文二:

(1)日文系畢業,或以日文系為輔系或雙主修者

(2)通過本校文學院第二外國文(日文)免修甄試者

(3)通過日文檢定N4級者(舊制為三級)。

(4)修習本所開設之日本語文學相關課程或本所承認選修之日文所課程,成績通過者,得免修日文二。

(5)通過韓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之語文能力測驗中級以上者,評分標準詳請參見下表:(依據本所99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決議)

語言

級數

考試方式

計分標準

韓語

中級

韓國語文能力測驗

TOPIK

3級

高級

5級

德語

中級

ZD

B1

高級

TestDaf 、ZD

C1

法語

中級

法語能力測驗

TCF

DELF B1

高級

DELF C1

西班牙語

中級

西班牙語能力測驗

DELE

 B1

高級

 C1

(6)除上述語種外,其餘經語文能力檢測或修課,提出證明達相應等級標準。

(7)大學主修或輔系外國語文系畢業。

(8)修習國立臺灣大學校際合作學校(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開設之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一、二,成績通過者。

(9)同意外籍生以中文為第二外語,但須於入學一年後提交以中文撰寫之兩篇期末報告,經由所上學術委員會審查認定合格。

 

五、學術論文發表規定:(依據本所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

(一)98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需累計論文發表點數滿2點,方具有畢業資格。

(二)點數計算方法為:

   1.於校際研討會發表論文一篇,計點1點;

   2.於有審查制度之期刊,或全國性研討會發表論文一篇,計點2點;

   3.其他情形由本所學術委員會認定之。

 

六、碩士論文預審規定:(依據本所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及第3次所務會議決議)99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增列碩士畢業論文大綱及預寫章節審核規定,研究生須於撰寫碩士論文前,通過論文大綱口試及審查後,始得正式撰寫碩士論文。

 

七、其他規定:

(一)本所學生每學期學分修習上限除先修(補修)課程之外,每學期所修之必修、選修課程,合計不得超過四門。(依據本所93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

(二)本所認定學分抵免之標準為:與本所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之系所同名課程方可抵免,此外概不同意抵免。(依據本所93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

(三)本所必修課程若因故無法開課,凡擬於當年度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者,得經所長及課程委員會議核可通過後,以修習其他研究所相近課程替代。(依據本所104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