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規定

一、必修科目:

  1. 「臺灣文學史料與研究文獻」(三學分)

2. 臺灣文學與文化專題研究(三學分,限博士班二年級以上修習)

3. 博士論文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十八學分,其中六學分經本所同意後,得在本校其他研究所或與本所簽訂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之系所選修相關科目。若研修外文系所相關課程以符合「語言能力」要求者,所修學分須計入外所六學分之限定。

 

三、先修及補修科目:臺灣文學史專題討論(0學分)

以上課程若已修習性質相近課程者,得於本所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所長或課程委員會認可後,始得抵免。

 

四、語言能力要求

畢業前,需通過高級、中高級各一項之外語能力鑑定,鑑定標準如下:

(一)高級

  1. 全民英檢中高級通過,或修習外文所相關課程一年,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新托福(iBT)81分(含)以上;

(2)電腦化托福(CBT)217分(含)以上

(3)國際英語測試(IELTS)6級(含)以上;

(4)外語能力測驗(FLPT)240分(含)以上;

(5)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FCE)C級(含)以上;

(6)多益測驗(TOEIC)800分(含)以上;

(7)獲得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之英語系國家大學(含)以上之學位;

(8)其他經由進階英語課程規劃小組認可,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之英語能力測驗;

2. 日文檢定考試N2級(舊制為二級)通過

3. 其他第二外語檢定高級通過(核定標準請參照各類語言檢定表)。

4. 在學期間曾獲國際交換生資格赴國外修習或曾獲補助赴國外研究連續達七個月以上者(中國、港、澳地區除外)。

 

(二)中高級

  1. 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托福550分(含)以上;

(2)新托福IBT 79分(含)以上;

(3)電腦托福213分(含)以上;

(4)國際英語測試(IELTS)6級(含)以上;

(5)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英語測驗210分(含)以上;

(6)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FCE)B級(含)以上;

(7)獲得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之英語系國家大學(含)以上之學位;

(8)其他經由進階英語課程規劃小組認可,並經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之英語能力測驗;

(9)外文系畢業,或以外文系為輔系或雙主修者;

(10)多益測驗(TOEIC)700分(含)以上;

(11)修習「高級英文(上/下)」全學年課程,且成績皆達七十分以上者。

  1. 日文檢定考試N4級通過
  2. 其他第二外語檢定中高級通過(核定標準請參照各類語言檢定表)。
  3. 隨同本校大學部開設之第二外國文科目班級上課,循序修畢該科目一及二兩學年共四學期課程,且修習成績皆達七十分以上者。
  4. 通過韓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之語文能力測驗中級以上者,評分標準詳請參見下表:

    語言

    級數

    考試方式

    計分標準

    韓語

    中高級

    韓國語文能力測驗

    TOPIK

    3級

    高級

    5級

    德語

    中高級

    ZD

    B1

    高級

    TestDaf 、ZD

    C1

    法語

    中高級

    法語能力測驗

    TCF

    DELF B1

    高級

    DELF C1

    西班牙語

    中高級

    西班牙語能力測驗

    DELE

     B1

    高級

     C1

  5. 除上述語種外,其餘經語文能力檢測或修課,提出證明達相應等級標準。
  6. 大學主修或輔系外國語文系畢業。
  7. 修習國立臺灣大學校際合作學校(國立臺灣大學聯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開設之第二外國語文課程一、二,成績通過者。

 

五、學術論文發表規定

博士生需累計論文發表點數滿3點,方具有畢業資格。點數計算方法為:

  1. 於本所認定之第一級期刊發表論文一篇,計點3點;

2. 於本所認定之第二級期刊發表論文一篇,計點2點;

3. 於設有審查制度之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論文一篇,計點1點。

4. 合著作者之點數,第一作者100%採計,第二作者及其後皆以50%採計。

 

六、參與學術活動規定

修業期間,在學之任兩個學期中,每學期須參加校內外學術活動計點,點數達3點以上;其中本所主辦者至少2點,所外單位主辦者至少1點。

  1. 上述學術活動項目及計點方式如下:專題演講、研討會、研習會、工作坊、田野調查等,一項為1點;讀書會一場為1點。擔任研討會之主持人、講評人一場為1點。

2. 課堂上之學術活動,皆不列入計點。

3. 會議名稱或講題,參加之日期及累計次數,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填報,存所備查。

 

七、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

依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實施。

 

八、學位論文計畫審查規定

  1. 提出申請時間須於入學後第三至四學年(休學時間得扣除),至遲在博士論文預審前二學期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於在學期間,若有特殊需求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請所教評會決議。

2. 申請時須提交研究計畫書、章節綱目及論文初稿正文至少1章。

3. 以論文發表會之形式,固定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各辦理1次,確定時間由本所於每學期開學初公告。若有特殊需求者,得經指導教授同意後,由所方安排於其他時間辦理。

4. 每篇論文除指導教授外,須至少再安排二位論文審查人。

5. 通過論文計畫審查後,於正式提出學位論文預審前,至多可更改一次論文題目,並重新進行論文計畫預審考核。

 

九、學位論文預審規定

  1. 凡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之學位論文須通過預審,始得正式撰寫博士論文。提出論文預審申請前,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入學後四學年內,須通過本所「學位論文計畫審查」。

(2)通過本所規定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2. 預審由所長依教育部規定,遴聘與研究論文相關之本所教師或校外學者至少三人(含指導教授)組成預審委員會進行口試。

3. 預審採無記名方式投票,以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4. 預審未獲通過,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一學期或次一學年再申請預審,次數不限;如其修業年限屆滿,而預審仍未通過,得於一個月內再申請預審,其預審記錄,存檔備查。

5. 申請預審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內,持具指導教授同意書暨論文提出辦理。預審考試至遲應在正式論文考試兩月前舉行。

 

十、學位論文考試規定:(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訂定之)

  1.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並由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學位考試成績,以B-(或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並以出席委員評定成績平均決定之。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3.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 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核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但須在規定修業年限內舉行。

5. 已申請學位考試者,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提出撤銷該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6. 研究生未能於舉行學位考試當學期完成應修科目與學分,或因故未能符合畢業資格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保留。

7.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紙本論文、全文電子檔、學位考試成績,並辦妥離校程序後,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

8. 研究生因學位考試與指導教授產生爭議時,得向所上提出申訴。所上應組成審議小組,並由相關教師一人為召集人進行仲裁,於收到申訴書後一個月內,將仲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該研究生對仲裁之結果,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接獲仲裁書之次日起,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9.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予以撤銷及退學,並公告註銷已發之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