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110-1前):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需選修跨本學程十一大領域至少三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二十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新制(110-1起):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需選修跨本學程三大領域至少二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十五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110-1學期(含)之前已核定修習者,可就舊制十一大領域中選修跨三領域二十學分(含)以上之課程,或新制三大領域中選修跨二領域十五學分(含)以上之課程,自110學年度起,擇一辦理申請學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