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研究學分學程 Taiwan Studies Program

學程委員介紹

 

一、學程主任

任職單位

 

研究領域

Email信箱

張文薰

臺灣文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日治時期臺灣文學、日本近代文學與臺灣

cwhsun@ntu.edu.tw

二、學程委員

任職單位

 

研究領域

 

王梅霞

人類系教授、臺大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社會人類學、宗教人類學、經濟人類學、性別研究、台灣南島民族研究

meihsia@ntu.edu.tw

胡哲明

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臺大植物標本館館長

 

植物系統分類、寄生植物演化、植物生殖生態學、民族植物學

jmhu@ntu.edu.tw

陳良治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區域經濟發展、新興工業化國家產業升級、經濟地理

liangchih@ntu.edu.tw

簡旭伸

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學位學程主任

 

國際發展與跨界治理、地方與區域發展之政治經濟學、後毛中國生態城市批判研究

schien@ntu.edu.tw

曾嬿芬

社會學系教授

 

跨國移民、族群關係、經濟社會學

yftseng@ntu.edu.tw

顏杏如

歷史學系副教授

 

臺灣史、日本殖民地社會文化史、日本帝國圈內的人群移動與異文化接觸

yenhsinju@ntu.edu.tw

廖勇超

外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喬伊斯研究、大眾文化研究、性別研究、怪物研究

yungchaoliao@ntu.edu.tw

張俐璇

臺灣文學研究所副教授

 

臺灣小說史、文學理論與臺灣文學批評、數位人文研究

lihsuan@ntu.edu.tw

學程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112.09.25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

112.10.11  文學院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12.22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壹章 總則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設置「臺灣研究學分學程」(下稱 本學程),提供有關臺灣研究各方面之必要基礎知識與基本訓練,以達擴大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之生活視野,使其對臺灣之文學、語言、藝術、歷史、族群、性別、文化、政治、經濟、社會、法律、自然環境、生物、農業、科技、醫療、公衛等現象,有全面系統性的認識,且習得各種相關之基本研究方法與知識,並為日後繼續探究作準備,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 ,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學程由本校臺灣文學研究所及全校各學院相關系所合作開設。

三、本學程由臺灣文學研究所所長擔任學程主任,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四、本學程設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課程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審議 本學程相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本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後 ,由本學程遴聘之,任期三年 。

六、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學程內各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二)本學程內各法規之規劃、擬訂與修正。
(三)本學程學生各項申請案之審查及處理。
(四)其他與學程相關之事務。

七、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 。

第貳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八、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各學系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研究所學生,得申請修讀本學程。但國際學生及交換學生,不限於二年級(含)以上。

學生申請修讀本學程,應至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表一份,向本學程提出申請。

九、申請修讀本學程者,經本學程審查核可, 始得修讀本學程。

前項審核,每學期應舉辦一次。

本學程核可修讀之名額以每學年一百名為限。

十、本學程規劃之科目課程,其授課教師得訂定修讀條件 。

第參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十一、本學程之課程,包括以下三大領域課程:

(一)藝術與人文領域。

(二)社經與法政領域。

(三)科學與科技領域。

十二、本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初依領域協調各院系所開設相關課程。

本學程每學期應至少協調開設 十門以上課程,供學生修習。 

十三、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選修第十一點所定領域中至少二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十五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非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十四、本學程各領域之課程及學分數,詳見本學程及臺灣文學研究所網頁每學期初之公告。

第肆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十五、經核可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已符合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延長之期限以一年為限,且總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大學法及國立臺灣大學學則之規定。 

十六、學生修讀本學程之課程,其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十七、學生修讀本學程課程之成績,計入其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十八、學生每學期修讀本學程課程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限制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辦理。
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十九、學生於獲准修讀本學程前,曾修讀本學程規劃之科目課程者,得採計為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或學分。 

二十、修畢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至本學程網頁下載證書申請表,並檢具歷年成績表,向本學程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
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含)之前已經核可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於提出前項申請時,其應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課程及學分,得選擇依第十三點規定或依本要點一一一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前之規定(即自臺灣文學領域、臺灣語言領域、臺灣藝術領域、臺灣歷史領域、臺灣文化領域、臺灣政經社法領域、臺灣族群與性別領域、臺灣自然環境領域、臺灣生物及農業領域、臺灣科技領域或臺灣醫療公衛領域課程中,選修三領域(含)以上之課程二十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非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辦理。
第一項申請經本學程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本學程發給本學程證明。

第伍章 附則

二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文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92.03.05 文學院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2.03.28 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4.08 臺文所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8.05.13 文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6.05 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9.09 臺文所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8.09.20 文學院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4.27 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06.17 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6.08 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通過
109.01.03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8.12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
110.10.13 文學院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1.07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