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為設置「臺灣研究學分學程」(下稱 本學程),提供有關臺灣研究各方面之必要基礎知識與基本訓練,以達擴大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之生活視野,使其對臺灣之文學、語言、藝術、歷史、族群、性別、文化、政治、經濟、社會、法律、自然環境、生物、農業、科技、醫療、公衛等現象,有全面系統性的認識,且習得各種相關之基本研究方法與知識,並為日後繼續探究作準備,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 ,訂定國立臺灣大學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學程由本校臺灣文學研究所及全校各學院相關系所合作開設。
三、本學程由臺灣文學研究所所長擔任學程主任,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四、本學程設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課程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審議 本學程相關事宜。
五、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本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後 ,由本學程遴聘之,任期三年 。
六、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學程內各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二)本學程內各法規之規劃、擬訂與修正。
(三)本學程學生各項申請案之審查及處理。
(四)其他與學程相關之事務。
七、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