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學程證書

舊制(110-1前):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需選修跨本學程十一大領域至少三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二十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新制(110-1起):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需選修跨本學程三大領域至少二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十五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110-1學期(含)之前已核定修習者,可就舊制十一大領域中選修跨三領域二十學分(含)以上之課程,或新制三大領域中選修跨二領域十五學分(含)以上之課程,自110學年度起,擇一辦理申請學程證明。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下載「學程證書申請表」,並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單」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程證書。

請同學下載申請表,填好表格後,連同歷年成績一併送交臺文所辦公室或以電子郵件寄送相關申請資料,臺文所信箱:ntugitl@ntu.edu.tw。學程證書作業時間約需 7個工作天,學校製作完成後,本學程會再另行通知領取時間,或協助以郵寄方式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