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研究學分學程 Taiwan Studies Program

學程委員介紹

 

一、學程主任

任職單位

 

研究領域

Email信箱

張文薰

臺灣文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日治時期臺灣文學、日本近代文學與臺灣

cwhsun@ntu.edu.tw

二、學程委員

任職單位

 

研究領域

 

王梅霞

人類系教授、臺大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社會人類學、宗教人類學、經濟人類學、性別研究、台灣南島民族研究

meihsia@ntu.edu.tw

胡哲明

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臺大植物標本館館長

 

植物系統分類、寄生植物演化、植物生殖生態學、民族植物學

jmhu@ntu.edu.tw

陳良治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區域經濟發展、新興工業化國家產業升級、經濟地理

liangchih@ntu.edu.tw

簡旭伸

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學位學程主任

 

國際發展與跨界治理、地方與區域發展之政治經濟學、後毛中國生態城市批判研究

schien@ntu.edu.tw

曾嬿芬

社會學系教授

 

跨國移民、族群關係、經濟社會學

yftseng@ntu.edu.tw

顏杏如

歷史學系副教授

 

臺灣史、日本殖民地社會文化史、日本帝國圈內的人群移動與異文化接觸

yenhsinju@ntu.edu.tw

廖勇超

外國語文學系副教授

 

喬伊斯研究、大眾文化研究、性別研究、怪物研究

yungchaoliao@ntu.edu.tw

張俐璇

臺灣文學研究所副教授

 

臺灣小說史、文學理論與臺灣文學批評、數位人文研究

lihsuan@ntu.edu.tw

學程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92年3月5日文學院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2年3月28日本校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8年4月8日臺文所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13日文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5日本校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9月9日臺文所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9月20日文學院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4月27日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6月17日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過
106年6月8日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月3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8月1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臺灣研究學程課程委員會通過
110年10月13日文學院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月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擴大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之生活視野,對所生存於其間的「臺灣」之文學、語言、藝術、歷史、族群、性別、文化、政治、經濟、社會、法律、自然環境、生物、農業、科技、醫療、公衛等現象,有一較為全面而有系統的認識,並習得各種相關的基本研究方法與知識,以為日後之繼續探究作準備,特設「臺灣研究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提供有關「臺灣研究」各方面之必要基礎知識與基本訓練。

二、 本要點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學程由本校臺灣文學研究所暨全校各學院相關系所等合作開設,臺灣文學研究所所長兼學程主任,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四、 「臺灣研究學分學程」為規劃及統籌本學程相關事宜,特成立「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五、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臺灣研究學分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他委員由召集人推薦而遴聘之,任期三年。

六、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學程內各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二)學程內各項辦法之規劃、擬訂與修正。
(三)審查與處理學生之各項申請案。
(四)其他與學程相關事務。

七、 本委員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二章 修習資格與人數限制

八、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各學系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及研究所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國際學生及交換學生不在此限)。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應至「臺灣研究學分學程」網頁下載申請書,並檢附歷年成績表一份,向本學程提出申請,獲核定即可修習。

九、 本學程每學年核定名額以一百名為限。各課程之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十、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各舉辦一次。

第三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十一、 本學程之課程,包括以下三大領域課程。

(一)藝術與人文領域

(二)社經與法政領域

(三)科學與科技領域

 

十二、每學年由本學程協調各相關系所,按領域畫分,總計至少開設十門以上課程,供學生修習。

十三、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需選修跨前述至少二種領域(含)以上之課程十五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學生之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十四、 本學程各領域課程之名稱及學分數,詳見每學年學程及臺文所網頁之公告。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十五、 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十六、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十七、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十八、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十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至「臺灣研究學分學程」網頁下載證書申請表,並檢具歷年成績表,向本學程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經審核無誤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本學程發給。唯110-1學期(含)之前已核定修習者,可就舊制十一大領域中選修跨三領域二十學分(含)以上之課程,或新制三大領域中選修跨二領域十五學分(含)以上之課程,自110學年度起,擇一辦理申請學程證明。

二十、 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第五章 修習資格之保留

二十一、 本學程學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本學程辦理保留學程修習資格。未辦保留者視同放棄。保留本學程修習資格者,於再入學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時,得向本學程申請繼續修習本學程。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二、 本要點經文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