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擴大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之生活視野,對所生存於其間的「臺灣」之文學、語言、藝術、歷史、族群、性別、文化、政治、經濟、社會、法律、自然環境、生物、農業、科技、醫療、公衛等現象,有一較為全面而有系統的認識,並習得各種相關的基本研究方法與知識,以為日後之繼續探究作準備,特設「臺灣研究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提供有關「臺灣研究」各方面之必要基礎知識與基本訓練。
二、 本要點依本校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之。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學程由本校臺灣文學研究所暨全校各學院相關系所等合作開設,臺灣文學研究所所長兼學程主任,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四、 「臺灣研究學分學程」為規劃及統籌本學程相關事宜,特成立「臺灣研究學分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五、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至九人,「臺灣研究學分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他委員由召集人推薦而遴聘之,任期三年。
六、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學程內各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二)學程內各項辦法之規劃、擬訂與修正。
(三)審查與處理學生之各項申請案。
(四)其他與學程相關事務。
七、 本委員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