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王飛仙(印第安納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主持:陳韻如(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張俐璇(臺大臺文所副教授)
時間:2026年04月02日(四)下午14:20-17:20
地點:臺大人文館532教室

撰稿人:黃百晟(臺大臺文所博士生)

本課程「法律與文學:近現代臺灣與東亞的知識生產」為「跨域共授」、「國際合授」的一學分密集課程。首堂課由印第安納大學歷史系副教授王飛仙老師帶來專題演講,帶領同學思考「法律如何介入文學史」的核心命題。

王飛仙老師指出,法律與文學的交會主要展現在兩個維度:一是「法律對作品的管制」,二是「法律對作品的保護」。這兩者往往是一體兩面、共生共存的,其內在充滿張力與矛盾。

法律對文學的「管制」與「保護」

在文學管制方面,其針對的通常是特定對象,往往是政府試圖遮掩、或認為對大眾有害的內容。例如色情、同性戀(過去被認為是妨礙風化)、暴力、煽動性的內容等等。還有特定意識形態也會遭到管制,像是民國初年會對共產主義進行管制,乾隆時期會對反清復明進行管制等等。另外一些反政府的言論也會受到管制,像是戒嚴時期的臺獨言論、外省人壓迫臺灣人的言論之類的。在歐洲一些基督教國家,則會管制無神論的相關內容。有時審查針對的不是作品,而是「誰寫的」,例如投共的作者、叛亂組織的作者或是做了什麼大逆不道之事的作者。

為什麼法律可以管制文學?王飛仙老師揭示了一個主要原因——「開卷不一定有益」。過去統治者認為讀錯書會對個人與社會秩序造成實質傷害,因此國家必須介入。其管制手段除了出版法,有時也訴諸刑法。在「內容審查」的實踐上,主要分為「出版前審查」(如當代中國需提前取得書號並接受審稿)與「出版後審查」(即出版後查禁、回收、銷毀或撕毀有問題的頁面)。有時,審查對象不僅限於書籍,更會延伸至出版者與讀者,持有、閱讀或是傳播禁書都是有罪的,甚至可能被視為是政治犯。

再來要討論法律對文學的保護,法律保護的對象往往比較抽象,它保護的是「作品」與「作者」。一方面是為了維護作品的正確性與純潔性(例如確保文本不被任意竄改或亂排);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捍衛作者的創意與經濟利益。從更宏觀的目標來看,唯有創作者的權益獲得保障,創作者才會有持續書寫的動力,進而推動文明的進步。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呢?大概有幾種手段,像是給予作者特許,確保他人不能翻印,或是賦予作者著作權與版權。同時權利也分很多種,如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等。

從法律「使用者」重新閱讀版權史

再來一個重要的問題是,那這跟文學史有什麼關係呢?

王飛仙老師提醒,她發現到文學研究比較專注在文本內容上,但是文本並不是純粹的,被我們看見的作品,是各種作用的結果,法律正是這許多作用力的其中一種。王飛仙老師望各位同學可以將這個想法放在心上。

我們需要思考的是,作者跟作品的關係是什麼?作品只是代表作者的想法嗎?事實上,作品跟作者的連結,跟整個近代著作權法的興起有很大的關係。需要考慮到的是,作者也是人,寫作是一種生計。什麼樣的寫作能夠維生,和著作權這些法律制度有很大的關係,會直接影響到作者的寫作策略。我們也需要考慮到法律對作品介入的可能性,例如在一些高壓的情境下審查必然會很嚴格,創作是有法律風險的。如何規避法律風險,也會對作品產生影響,這些物質層面的考量我們不能忽視。

演講隨後聚焦於王飛仙老師的著作《版權誰有?翻印必究?:近代中國作者、書商與國家的版權角力戰》。這本書的核心關懷源自一個很直白的問題:近代中國之所以盜版猖獗,是因為中國人沒有版權概念嗎?

在過去的研究中,基本有兩派論點去解釋這個情況。一是安守廉(William Alford)的「文化決定論」觀點。安守廉覺得,中國之所以難以推行版權制度,是因為西方沒有真正去了解中國的文化跟傳統。另一派是中國學者的論點,他們認為「中國是最早擁有版權觀」的。在他們的論述中,著作權與「印刷技術」緊密相連,因此當宋代出現禁止翻印的相關禁令時,就已經催生出版權觀念了。到了晚清後,來自西方的立法壓力反而壓抑、扼殺了本土的版權觀念。這是一種比較民族主義的觀點。

王飛仙老師認為,這兩種學派都有各自的盲點。一是他們都用現代標準去衡量過去,他們忽略了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法律的法治概念,是歷史發展中建構出的產物。這個概念其實一直不斷地在變化,並非是一開始就存在的既定普世抽象標準。二是他們對於法律的定義過於狹隘,他們認為國家是法律的唯一權威,忘記晚清到1949年的中國中央政府是非常積弱不振的。

「所以我當時就想,我要換一個視角。」王飛仙老師說。她要將焦點從法律的「制定者」轉向法律的「使用者」,也就是書商跟作者。當我們將視角轉至民間時我們會發現,版權的實踐在民間到處都是,「翻印必究」、「版權所有」在當時的出版界非常普遍。

晚清變局下的在地實踐

若追溯中國近代「版權」概念的制度化,其翻譯與引介深受日本影響。有趣的是,「版權」一詞的翻譯者福澤諭吉曾對此進行過修正。該詞最初被譯為「藏版の免許」,但福澤諭吉敏銳察覺到,「免許」隱含著「政府特許」的權力關係,這意味著國家可以隨時收回或凌駕於該權利之上。為了強調這是一種即便國家也必須尊重與保護的獨立權利,他最終將其定名為「版權」。

之後當版權概念進入到中國之後,便深刻地改寫了中國的書市生態。回顧我們前面的問題:法律如何進入文學史?在這裡我們就必須注意到,版權概念的出現將使得文學必然與物質性、經濟性的考量脫不了關係。作家成為了一種經濟行為者,書籍成為商品。作品如何被生產、如何被保護、如何被管制、如何被宣告所有權,就成為了一個嶄新的需要被重視的點。

至此,除了作者之外還有一些人就變得非常重要。比方說出版者。沒有出版者,你寫的書再好都無法出版,並且出版者對書的投資也會影響到作品的價值,例如它是否印得漂亮,是精裝還是平裝等等。出版商、編輯、譯者這些參與到「作品變成書」過程的人,是我們需要多加重視的。例如福澤諭吉,他自己印自己的書,是一位自產自銷的文創業者。當他聲張自己的著作權時,他不只是作者福澤,也是出版商福澤,這個雙重身分非常有意思。

王飛仙老師接著說,晚清發生了一場變局,因為知識界的轉向跟政治改革,科考相關的書籍市場基本崩盤。許多書商敏銳捕捉到「新學」的商機,開始大規模投資這些書,西學的知識就被快速地商品化,進而催生出大量譯者。例如嚴復在當時,就可以毅然辭去教職,單靠翻譯去賺取巨額財富。嚴復非常積極捍衛自己對其作品所擁有的權益,他賣給出版商的只是「複製權」,但持續保有對譯作的所有權。因此一本書的版權他可以賣很多次,也可以有一個期限,這在當時中國是前所未見的。

那麼,在清末民初的中國,版權究竟是什麼呢?王飛仙老師總結道,它既是實際雕版的所有權,也可能是作者無形的財產,也可能是政府給優良書籍的特權,也可能是受到審查之後獲得的許可。在還沒有版權法之前,這四種制度是同時共存的,並被大家在日常中拿來使用。

重新思考中國的版權故事,它絕非一場「失敗的西方法律移植」,而是一段外來制度如何在本土情境中被挪用、實踐與轉化的生動歷史。這場角力關乎文化人、作者、譯者與出版商的生計,更在無形中重塑了近現代中國的知識秩序。